提問:
「我的論文完成了,我的教授要求我在論文裡加上其他幾位『作者』的名字;其中,一位協助提供患者樣本、一位是大學管理部門人員、最後一位我根本沒見過。在我的論文中加入這些『掛名作者』讓我感覺自己在說謊,請問我該怎麼辦?」──香港大學醫學系博士生
回答:
年輕的科學家經常糾結於是否應將對研究沒有太大貢獻或根本沒有貢獻的協助者列入作者名單;特別是只有提供技術、患者樣本、基因改造有機體或一般基礎設施之合作夥伴,更容易成為爭議點,他們的貢獻對研究確實不可或缺,對於這些狀況,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倫理派學者的建議不受歡迎
拿這問題去問倫理派學者,答案通常相當明確:僅提供技術、患者樣本、基因改造有機體或一般基礎設施的共事者不應列為作者,應該列名於致謝名單。
對於這種保守觀點的回答,年輕科學家通常不太會給予熱情的回應,典型的回覆為:「好棒喔!您真的認為,我會通知系主任說他不會出現在我的論文裡了嗎?我可不想惹事」、「如果我不將XX共事者列名,他便不會再提供我研究必需的患者樣本了,而這代表我將無法完成論文…」
現實面重於純道德?
換言之,年輕科學家經常遇到的兩難處境,加上倫理派學者的建議只是火上添油;另一方面,指導教授通常會建議博士生要「務實」,而這意味著叫他們忽略道德困境,將共事者列入作者名單,發揮創造力,為每位作者的貢獻撰寫令人信服的描述。
現今有許多期刊,特別是生物醫學期刊會要求提供這類描述。最後,博士生們停止思索這類倫理問題,將所謂的「務實理論」沿用於他們往後的研究中。不過,難道沒有更好的方法了嗎?
我該遵守什麼規則?
對於如何判定署名作者的標準,有幾個相當明確的指導方針可供您參考,例如:國際醫學期刊編輯委員會(ICMJE)提供了一套標準,旨在幫助研究人員判斷貢獻者是否具署名資格,或是應該被列為致謝人員就好。
ICMJE建議署名作者應具備下列四點:
一、於作品的概念或設計,或是作品數據的採集、分析或解釋方面有重大貢獻。
二、初擬作品草稿,或是曾針對重點知識內容做關鍵性修改。
三、為待發表的版本進行最終批准。
四、同意為作品的各個方面負責,確保其任何部份的準確性與真誠性問題已進行適當的調查與解決。
「所有署名作者都應符合以上四項標準,並且所有符合這四項標準的人都應列為作者。」
願為最終版負責
第三與第四點通常不是問題,就算沒有過目最終版也會批准通過,並且同意承擔責任,但許多人不明白這個責任在科學欺詐案件中會帶來怎樣的後果。根據上列標準,所有作者行連坐責任原則,即使對於其他作者的欺詐行為不知情也一樣。
然而,問責制並不等於有罪,後續需要對科學不端行為進行潛在調查,以澄清作者是否以負責的態度真誠行事,或是確有因疏忽而生之不當科學實踐行為。不過,大多數作者會不加思索地批准最終版本,並同意接受問責制。
問題的癥結點在哪?
ICMJE指南之陳述如下:「不具備上述四項作者身份的人不應署名,但應予以感謝。」換言之,不符合全部作者標準的人應列入致謝名單。但為什麼這會是問題?
因為被致謝者於學術上沒有價值,但是被列為「作者」則有。以下人員不具作者資格:
一、僅提供技術協助、實驗室空間和試劑的貢獻者──即使他們的貢獻是不可或缺的。
二、僅協助論文改寫並提供改進意見的貢獻者──即使此類貢獻花費許多時間、精力、背景知識等。
署名作者有什麼涵義?
倫理派學者必會指出,我所認為的「作者身分乃為職業生涯的投資」是個侷限的觀點;他們認為,論文中標明作者姓名、通訊作者與隸屬關係,不僅僅有利於作者的職業發展,更能為讀者帶來實質幫助,而這一點原則應該牢記於心。
舉例來說,標明通訊作者,能在讀者發現問題時,知道聯繫者的資訊;其他相關好處如:使讀者得以在研究及閱讀方面有所指引、提供記者採訪的聯絡方式、隸屬關係幫助學生與年輕研究人員找到感興趣的題材研究機構等等。
最後,除了作者身分的名氣、認同、利益之外,還需明白當中應負起的責任、批評、定義研究方法與結論的能力。以上,我都欣然認同。
說到底,什麼是「掛名作者」?
依據上列原則,任何對研究沒有「實質」貢獻的人,都會被視為掛名作者,但「實質貢獻」的定義卻很模糊。許多科學家認為,掛名作者之間有很大的差異性,有些純粹是在上位者(部門負責人、院長、校長等),有些是提供患者樣本或高科技技術等直接協助的共事者;不過,前後兩者都有可能沒看過該掛名的論文。部門主任或院長或許會主張,他提供了促成研究結果成功的設施。因此,對於掛名作者,有以下幾種分類:
一、根本沒有貢獻(例如朋友、或是地位較高作者的重要政治夥伴),這些無疑是掛名作者。
二、高位階的人提供了一般性基礎設施──爭辯開始,有些人同意這項貢獻薄弱,但於許多國家仍是一種慣例。
三、爭辯最兇的是,提供具體技術意見(患者樣本、動物模型、技術等等)。許多人認為,儘管不符合ICMJE作者的建議標準,此類貢獻也值得掛名共同作者。
要說謊?還是開啟規則戰爭?
若沒有這些共事者的幫助,許多科學家便無法完成研究,因此多數人乾脆在編寫技術協助者名單時撒謊,也因現實中對於規則慣例之不尊重,使得署名標準是否仍然有效變得至關重要。直至這些問題解決之前,科學家都面臨了是否遷就潛規則的兩難處境,但到底要如何做,才能在不自毀科學事業的前提下,合乎道德行事?
解決之道:請貢獻者拿出知識性的貢獻
當然,有些人不認同我的解決方案,但我個人的建議是:博士生該要求那些沒有完全符合第一或第二點標準的人,提供「實質知識貢獻」;關鍵詞在於「實質」。沒有標準定義什麼才算「實質貢獻」,年輕科學家應由他們的指導教授引導,定義出「實質貢獻」的最低限度;定義不明這點,只能由每位作者自行判斷。
以另一個角度來看,除了技術貢獻,少量但實質性的知識貢獻也可能足以給予共同作者的資格,這當中其實具有相當大的彈性。試著要求貢獻者下列兩點:
一、分擔數據解釋工作。
二、以批判式角度修改最終版本。
據我所知,有潛力的共同作者很樂意為此效力,以求讓自己符合資格,因為他們在某些科學事業需要合作作品經歷,而我所詢問的幾位倫理派學者也同意該策略是可行的,能將掛名作者(根據ICMJE四點標準)轉變為具資格的掛名作者。
當然,這樣的方法不適用於那些不想貢獻,只想要「名氣」的掛名作者們。